谁是侵占价值千万石场案的幕后黑手 - 法治 - VR视觉网
现在位于 // 首页 / 法治 >

谁是侵占价值千万石场案的幕后黑手

2020-01-08 14:17:44
来源:unknown评论:0点击:
廖周运,是一个来广西投资经商的广东商人,2009年,广西人李成投资开办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内的浦北县龙门丁村联丰石场,2012年,李成将该石场转让给江西人尹昌胜,在尹昌胜石场里,广东人徐金秀占有部分股分。

2017年7月,广东商人廖周运经老乡徐金秀介绍认识李成,然后李成李成作为中间人,介绍廖周运向尹昌胜购买浦北县龙门丁村联丰石场,转让价格为300万元,廖周运因不认识尹昌胜,为防止意外,廖周运决定通过先转款给李成,再让李成把石场转让款转给尹昌胜的办法来履行合同付款义务,2017年8月23日至9月11日,廖周运通过银行转账271万元给李成,又给李成现金九万(两者共280万),让李成将该款转给尹昌胜。2017年9月14日浦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廖周运和尹昌胜的要求依法将该浦北县龙门丁村联丰石场的投资人变更成廖周运,从此廖周运对该石场拥有全部产权,当天,廖周运再转20万元给尹昌胜,自此廖周运全部付清石场转让款给尹昌胜。廖周运取得该石场的所有权后,聘请李成作为石场经理,对该石场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同时廖周运聘请了一个财务人员,让财务人员把购买石场的全部资料如转让合同,转账依据、收据等锁进财务的办公室进行保管。
   钦州市浦北县公安局鉴定通知书。和当时收购转账对方写的收据
 
此后不久,李成对廖周运说:公安机关有规定,石场正式生产后需要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拥有当地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石场才能向当地公安局购买炸药用于开采石矿。为慎重起见,廖周运也打电话给浦北安监局莫股长核实这一说法,莫股长也是这样说。由于廖周运没有《安全生产资格证》,而李成恰好拥有当地颁发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为了石场能够正常生产,廖周运便与李成商量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李成便趁机欺骗廖周运说,只要两人到浦北县工商局签字变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行了。于是在2017年10月26日上午,廖周运便和李成及石场一个财务人员到浦北工商行政管理局(现浦北市场监督管理局),填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申请办理将石场的法定代表人由廖周运变更成李成。廖周运在申请表上签名后交给李成,李成再交给浦北工商局工作人员,浦北工商局工作人员声称材料还不完善,等下午把材料完善后再办变更手续。当天下午廖周运又与李成一起去浦北工商局,由李成把材料递交给浦北工商局工作人员,廖周运则坐在大厅里等着。不久浦北工商局的人过来对廖周运说,变更法定代表人要一个星期后才能办好,这样廖周运们就回来了。一个星期后,石场上的法定代表人果然由廖周运变成了李成,石场也果然能向公安机关购买炸药,廖周运也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情况。此后的约五个月时间里,廖周运一直在石场安排工人工作,包括放炸药都是廖周运去安排的,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份,廖周运陆续投资500万元用于更新设备和买炸药,廖周运经手卖了几十万元的石头,然后又用来投资于石场。
到了2018年2月份,石场的各种设备都更新完成,不需再进行大的投资,就等石头开采出售了。这时李成忽然说浦北县龙门丁村联丰石场是他自己的,廖周运感到很愕然,坚决反对这个说法,李成便叫一帮社会上闲散人员来赶走廖周运和负责放炮工作的廖周运两个侄子及原有的财务人员,同时将装有廖周运购买石场的转让合同,支付凭证记录等财务资料的保险箱占为已有。 
廖周运不服,在2018年3月7日,廖周运委托律师到浦北工商局查档,得知浦北工商局是在拿到了一份廖周运与李成签订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后为李成办理变更投资人登记的,在该份《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中,有廖周运以10万转让价把浦北县龙门丁村联丰石场转让给李成的内容,但是,此前廖周运从来没看到过这份《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更不用说在上面签名了。而投资人即是石场的股东,谁是投资人,谁就是股东,把石场的投资人由廖周运变更为李成,意味着石场的主人由廖周运变成了李成。廖周运在2018年3月向浦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但浦北公安局经侦大队认为既然石场的工商登记上投资人是李成,那李成就是石场的老板,不予立案。
廖周运不服,于2018年5月24日再向浦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浦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于2018年7月10日向廖周运送达《受案回执》,告知廖周运已受理该案。
2018年9月10日,浦北县公安局就存放于浦北县工商局的廖周运与李成那份《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上廖周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结论是上面“廖周运”签名不是廖周运本人所写。

浦北公安局于2018年9月12日送达给廖周运《立案告知书》,告知廖周运已立案,立为李成职务侵占案。
廖周运于2019年6月到浦北工商局向其口头反映情况,要求其将浦北县龙门丁村联丰石场投资人的名字改回廖周运的名字,浦北工商局的人说要经过两个月开会研究才能处理。但至今未见处理。
2019年10月23日,廖周运书面要求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浦北县龙门丁村联丰石场投资人的名字改回廖周运的名字,但至今也没有结果。
2019年11月27日,廖周运与律师一起到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要求变更石场投资人,但该局有关领导告知因公安局对李成涉嫌职务侵占案未有侦查终结,无法进行变更。后在廖周运多次请求下,其答应向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汇报,如果上级认为可以变更便给予办理,并称在八天时间内应该有结果。但至今未见有结果。
廖周运因上述办法都没有结果,便打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9年12月17日,廖周运和律师去到浦北县法院递交行政诉状,状告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事项主要有两个:1、依法撤销浦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以下简称浦北工商局,后合并于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26日作出的把李成作为浦北县龙门丁村联丰石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2、依法恢复廖周运作为浦北县龙门丁村联丰石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但浦北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说由于浦北县公安局对李成涉嫌职务侵占案的侦查未有终结,不予受理,也不接收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2019年12月20日,廖周运委托律师再次到浦北县公安局要求尽快侦查结案,但得到答复是此案仍在侦查中,何时结案不知道。廖周运的律师向公安局递交了一份《关于快速侦查终结李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请求书》,指出李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从立案至今已一年三个月,仍未侦查结案,。但至今也没有任何结果,使得浦北法院和浦北市场监督管理局均不肯受理廖周运的相关诉求,导致廖周运的合法权益继续处于受侵害之中。要求迅速侦查结束本案。但至今没有结果。
那么,法律对一个案件的侦办时间有没有明确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根据该法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分别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一件刑事案件,从自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最长时间为7个有,何况后面的两次延长这还是有条件的。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形。当然,法律规定的期限是自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起算,未逮捕就不受这些法律条文的限制,本案李成被刑事拘留后未被批准逮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对现行犯或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三十天,之后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不批捕,应即放人。问题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何李成一直没有被逮捕?
更让廖周运想不明白的是,如果说是因为案情复杂,一时难以查清事实难以结案,那办案人员应该对廖周运尽早进行询问调查,以了解案情,从立案至今,浦北县公安局没有任何一位民警来找廖周运对案件进行调查和核对,没有任何一位民警告知廖周运案件的处理及进展情况,廖周运多次向县公安局电话询问,廖周运委托的律师也数次到浦北县公安局咨询了解,但得到的答复都是“保密不便告知”,后来廖周运自己从网上查询案件进度时才得知:2018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李成已采取刑事拘留,但事隔9天,2018年10月19日又变更为对他监视居住,出来后的李成还得意洋洋地对廖周运说:“任你怎么去告,廖周运还不是一样坐在这里当老板,你告到北京也没用。”李成更是明目张胆地把2018年2月份至2019年4月份一年多时间石场销售碎石所得的1000多万元收入全部占为己有。
更令人疑惑的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李成的刑事案件没有侦查结束,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法院就不能受理廖周运申请变更石场投资人。但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浦北法院均以这个理由不予受理。从法律上来说,既然廖周运并没有将石场转让给李成,那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应将原来变更投资人的做法进行改正,甚至不用廖周运申请也应该主动进行改正。这与李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没有必然联系。现在的情况就是这样僵持着:公安不结案,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更正,法院不受理,乐的是李成,苦的是廖周运。这事让人觉得李成好像有一个无形的网给罩着,那么,到底谁是保护李顾的幕后黑手呢?
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热词: